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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徽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5-08-07 【关闭】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徽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持政策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陇政办发〔2012〕106 号)及《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徽政办发〔2014〕135号)要求,我县对1983年12月31日止2013年12月31日期间县政府(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徽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3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关于印发徽县胡家河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5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继续保留,对《徽县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等15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继续执行;修订后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按照《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徽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徽政发〔2012〕50号)要求,尽快向县法制局提交修订意见或建议,未经修订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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