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政办发〔2018〕23号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徽县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徽有关单位:
《徽县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徽县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2016〕83号)及《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散煤质量管控和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县散煤质量管控工作力度,推动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控制源头、把住质量、管好流通;科学规划、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通过确定煤炭质量标准,完善优质煤炭配送网络体系,加大优质煤炭供给,加强清洁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建立散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系,最大限度降低散煤使用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完成我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全县散煤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实现全县城乡散煤清洁、环保利用,有效降低散煤污染;通过在县城建立煤炭一级统一配送中心、布设经销网点,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乡镇、村社民用优质煤炭供应、配送、保障和监督网络体系,实现优质煤炭销售全覆盖,并对煤炭经营市场进行长期管控。
三、实施时间
2018年三月至 2020年年底。
每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对生产销售领域(煤场、销售市场)的商品煤进行抽查。
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对燃煤使用单位(自购自用)的商品煤进行抽查。
四、实施单位:县工信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
五、产品范围及规格
原煤、筛选煤、精粉、其他洗煤(包括中煤)
六、依据标准
GB/T25209-2010 《商品煤国家标准》
GB/T18666-2014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GB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七、抽样范围
全县辖区内燃煤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煤场,销售市场。
八、抽样程序及要求
(1)根据相关标准规定,抽样时煤样应该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的煤炭中、汽车载煤中采取。在堆煤中采样是可以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以从高度小于2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2)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为1000t或一个批发量,采用基数小于1000t是应为一个堆存量或运输量。
(3)抽样时应将采取的子样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取样样品量,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容器或塑料袋中,密封并贴上封签。样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送检验机构检验,一份由受检单位保存。
(4)抽样时必须两人以上,抽样人员持抽样文件、相应工作证件和加盖公章的抽样单、封签等到被抽样单位现场抽样,并在受检单位代表人的陪同下进行。
(5)抽样时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监督抽查抽样单》、《现场采样记录》,填写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受检单位或销售单位名称要和公章、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经受检单位代表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无公章的要加盖手印。
(7)抽样人员封样是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封签要封在包装物有效部位。填写的抽样单和样品一同送检验机构。
九、检验结果和异议处理
(1)抽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将报告送往煤炭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受检单位,并将复印件存档。
(2)受检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要求时,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其15日内向煤炭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抽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煤炭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样单位和受检单位共同派人拿取受检单位存样,填写《备留样品确认单》和《复查抽样单》,送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最终以复检结果为准。
(3)煤炭经营单位经营的煤炭必须持有煤炭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单(表),公开公示并发布质量检测信息,合格后给煤炭管理配送中心下达指令书,经销网点方可进行销售,经检测审核不合格煤炭商品均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所有各级销售网点煤炭质量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徽县燃煤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安排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附件:1.现场采制样记录
2.备留样品确认单
3.徽县质量技术监督监督检查抽样单
4.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样品封签
附件1
现场采制样记录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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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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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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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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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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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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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种/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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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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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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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最大粒度/mm |
采样方式(煤流/火车/汽车/驳船/): |
采样单元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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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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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单元/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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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样质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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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样个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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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样质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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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样采样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全深度/深部分层/煤流上/煤流落头等): |
子样分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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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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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制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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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样粒度/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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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样质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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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如车皮号、煤堆草图、子样布置及有无喷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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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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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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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备留样品确认单
编号: 备留样 在本单位存放的产品样品,封签完好。
受检单位代表(签字):
受检单位: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徽县质量技术监督监督检查抽样单
被检查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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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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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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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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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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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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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产品情况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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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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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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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批号或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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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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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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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情况 |
抽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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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量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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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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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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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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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样
情
况 |
包装方式 |
|
封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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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条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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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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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人(签名):
(章)
年 月 日 |
供样单位陪同人(签名):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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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入卷,二联交被抽样单位,三联交检验机构。
附件4
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样品封签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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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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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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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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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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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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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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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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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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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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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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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时间 |
年 月 日 |
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样品封签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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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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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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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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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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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等级 |
|
储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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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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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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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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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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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时间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