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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3-24 【关闭】 字体:? ?
徽政发〔2014〕33号
 
 
徽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徽各单位:
    《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10月23日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徽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
 
 
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陇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决策,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
       三、县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服从市人民政府。在中共徽县委的领导下,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着眼于政府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公开,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六、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七、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九、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和主持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对县长负责。
  十、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并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十二、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三、县长离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县长与常务副县长同时离县外出期间,可委托由排名靠前的党员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四、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五、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六、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经济跨越发展。
  十七、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营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八、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九、注重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二十一、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提请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法制局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法制局等部门承办。
       二十二、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县情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规章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县政府法制局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及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局性的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发展规划为依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涉及技术层面的,须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开发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向社会公示或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县人大、县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县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三十、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三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三、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监督落实
  三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五、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能履行、重点工作推进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由县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县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市政府和县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决定县政府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请示及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讨论通过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法制局为县政府常务会议常设列席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组成部门于会前三天申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查汇总后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列入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等方面事宜的议题,由牵头副县长主持,先行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县政府班子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四十四、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
  (二)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五、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由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会议材料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县政府领导、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减少陪会人员,除议题汇报单位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并经县政府法制局、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按发文程序办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甘肃.徽县网”发布。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县政府发文文种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凡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财政资金、机构编制的事宜,应直接向县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按要求和程序处理。确需县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按程序审议批准。
       五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实行公文分送催办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重要公文严格按程序呈送,同时分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做好跟踪催办。
       五十二、县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发。
       五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会签。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确有需要,可报分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报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会签。
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法制局审查,法制局未出具审查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不呈送县长签发。
      五十四、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函件“一对一”解决问题,不发普发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但不得向各乡镇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县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有关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县政府同意。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制度,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部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带头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县委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告制度。县长离县出访、出差或休假、学习,按照《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徽县委办公室、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履行请假和报告程序。副县长离县出访、出差或休假、学习,执行《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徽县委办公室、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同时要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离县出差、学习,实行报告制,经分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有事请假的执行《中共徽县委办公室、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五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实行县政府领导值班带班制度,每年年初县政府每位县长都要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法定节假日值班时间,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县政府领导值班带班期间,要亲自过问值班情况,及时处置值班期间重要工作。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县长、副县长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定期检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半年向县委、县政府党组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以及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明政治纪律,规范权力运行,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乡镇、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县(处)级以上领导来本县,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汇报并报告县委,按规定安排接待。接待工作由常务副县长统筹协调。各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对口搞好接待工作;分管副县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县长协调其他副县长接待。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搞好沟通衔接。
       六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和管理,树立良好的形象。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坚持工作与学习两不误,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切实提高领导水平,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乡镇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九、县长、副县长一般不为各乡镇、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县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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