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徽县电子
商务孵化园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徽有关单位:
《徽县电子商务孵化园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徽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徽县电子商务孵化园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引导电商企业入驻徽县电子商务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进一步促进全县电子商务集群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助推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电子商务产业政策范围的企业、个体网店等。
一、入驻对象
现从事电子商务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包括线上交易的电商企业、网店、快递公司、电子商务服务商,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电商企业、生产型企业等;原未从事但有意向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
(一)优先入驻电商企业条件:
1.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知名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在徽县设立的子公司,且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
2.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地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创品牌企业,获得行业内相关荣誉的企业优先入驻,自创品牌企业获得国家、省或市知名商标,有自主专利产品的优先入驻。
3.电子商务企业(企业网商),日均量10单以上,淘宝店主(个人网商),日均量5单以上的。
4.本地特色农产品企业。
5.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6.大学生、退伍军人、返乡青年、妇女、残疾人优先入驻。
(二)其它企业准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如从其他地区搬迁进入的,必须在入园后半年内将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孵化园内。
2.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3.企业在孵化园内只能从事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业务和活动。
4.企业经营活动必须合法,符合政策法规,符合国家有关环保、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政策扶持及奖励
1.为入驻孵化园的电商企业和首家入驻的快递、物流公司每户提供一个公益性岗位。
2.连续三年免费提供创业办公场所、电脑等办公设备,实现无障碍创业:第一年由孵化园业主单位免费提供,第二年、第三年所需房租费用按照县政府承担70%,徽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承担30%的标准,对电子商务孵化园业主单位进行补贴。
3.租用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年租金的10%进行补助,补助期限为一年,且项目必须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按照县政府承担70%,徽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承担补贴孵化园业主单位。
4.如入驻企业无自主产品的,将为创业实体联系县内相关企业或由孵化园统一提供商品供需服务,建立商品供需平台,并协(代)办相关证照手续。
5.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经营指导及统一商业推广宣传服务;提供政务、商务、会计及法律等咨询服务。
6.鼓励各行业实体企业入驻孵化园进行线上线下销售。在县域内的商贸流通企业、生产性企业、包装性企业等,年总销售额在100-200万元,其中网店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县政府给予0.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在200-400万元,其中网店销售额占总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县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对销售额在400万元以上,其中网店销售额占65%以上的企业,县政府给予1.5万元奖励。个人网店年线上销售2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给予0.5万元奖励;线上销售5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
7.大力扶持网货供应商。对入驻孵化园专门为电商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的县内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年供货销售额100-300万元的,县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年供货销售额300-500万元的,县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年供货5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给予3万元奖励。
8.鼓励创新发展。对入驻陇南市工业集中区进行开发包装农副土特产品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合作社,县政府一次性奖励0.5万元;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或合作社,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或合作社,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考核评定
1.按照年度进行考评,年度考核中无销售业绩的不再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及公益性岗位。
2.入驻孵化园的电商企业、个人所用的办公场地、加工、仓储使用面积以管委会认定为准。
3.网上销售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和个人,首先由本人向县电商中心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资料。县电商中心负责对网上销售额进行数据检测和实地检查验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兑付。
4.对电商企业、网店店主同时开通2个以上网店的,销售额单个进行统计,不累计叠加。
5.对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奖励的,只选择其中奖励额度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
6.对当年出现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安全、企业诚信或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网店,取消其享受政策扶持及评先奖优和奖励的各项资格。
7.因虚假上报获得扶持和奖励的企业、个人,经查实后立即追回其所得奖金,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