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徽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徽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十七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徽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徽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陇政办发〔2012〕56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2016〕1号)精神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的,适用本办法。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各负其责,上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细则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细则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以行政划拔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属市、县所属项目,由市政府负责,采取市、县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办法,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政府承担的60%部分,按土地权归属:市级项目由市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各承担30%的统筹基金;县级项目由县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各承担30%的统筹基金;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项目用地在县的,由土地所属县政府承担30%,其它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公式: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2×60%×20%×12×15,其中12为全年月数)。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以上、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 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陇南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按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1-30%的按3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31-40%的按4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41-50%的按5倍的标准缴;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51-60%的按6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61-70%的按7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71-80%的按8倍的标准缴费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以上人员,由县社保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细则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 60 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保局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保局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的,其养老保险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三条 征地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出具审核意见;发展改革局负责确认在建项目隶属关系,以书面形式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会同社保局与农牧局负责对征地涉及的参保人数、个人的缴费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以及用地类别的界定;农牧局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失地比例的界定、核实工作;审计局负责监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以及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负责省财政、市财政和县本级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同时向被征地农民个人出具收款凭证。社保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原则,负责参保登记、确定缴费标准、个人缴费审核、个人账户建立、待遇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向乡镇政府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负责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县社保局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由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县社保局依据县财政局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县社保局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县社保局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保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人员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徽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徽政发〔20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待遇享受 年龄 |
计发月数 |
待遇享受 年龄 |
计发月数
|
55 |
170 |
63 |
117 |
56 |
164 |
64 |
109 |
57 |
158 |
65 |
101 |
58 |
152 |
66 |
93 |
59 |
145 |
67 |
84 |
60 |
139 |
68 |
75 |
61 |
132 |
69 |
65 |
62 |
125 |
70 |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