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县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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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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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徽县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己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徽县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办法》(国务院649号令)、《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按照《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17〕87号)及《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陇政发〔2017〕4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从5月上旬至6月下旬,结合城乡低保“四严格两促进”专项活动,以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为重点,在全县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协调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二)坚持保主保重。按照中央“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实行兜底保障”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农村低保对象的精准认定和重点保障,促使其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
(三)坚持公平公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程序,畅通农村群众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努力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动态管理。全面实行有效期管理、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审批部门定期审核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主要任务
(一)重新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重新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将现有三、四类对象中符合一、二类条件的,及时调整为一、二类;现有一、二类对象中不符合一、二类条件的,准确调整为三、四类;现有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必须全部退出保障范围。凡退出低保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列出政策依据和具体原因,出具书面告知卡。同时,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将符合低保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全面清退整体纳入的保障对象。将不符合农村低保政策的,因征地、拆迁、计生、工矿区资源枯竭及化解群众上访等原因而整体纳入的保障对象,全部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三、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依现行政策规定的四个类别按户施保。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和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三)农村低保三类对象,即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50%至75%之间、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其它原因家庭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应当纳入三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2.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
3.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农村低保四类对象,即劳动力不足,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家庭劳动力不足,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线以下75%以上、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其它原因家庭影响务工劳动的困难家庭纳入四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劳动力不足,或有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因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增加刚性大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医疗、临时、教育等专项救助,缓解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经专项救助后,若基本生活仍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五)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消费性车辆、船舶、商品房(除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
6.申请人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家庭;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8.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9.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10.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1.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2.各类服刑人员;
13.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4.县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它情形的家庭。
四、方法步骤
全县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5月上旬)。各乡镇按照省市政策要求,针对本乡镇实际和特点,结合城乡低保“四严格两促进”专项活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机构、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强化措施、广泛宣传,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核查认定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对已经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对象进行重新核查认定,凡是操作程序规范,评定对象准确的,要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反之要立即整改,并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核查认定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进行,县民政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和申请农村低保家庭,应全面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对家庭财产、收入是否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条件。
2.入户调查。对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严格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与经办人员组成3人小组进行入户调查,确保将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核实准确。
3.民主评议。严格按照“谁召集、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由乡镇包村领导、低保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干部共同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包村领导扶贫攻坚工作队队长和驻村第一书记参加并监督,确保评议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4.综合测评。全面实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认定办法,将入户调查测算的倒排序与乡民主评议结果加权(严格执行民主评议所占比重不得超过30%的规定),根据最终的倒排序名单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5.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低保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听证公示结果等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申请对象情况给予审批,并对审批对象不少于30%进行入户抽查。
6.三榜公示。严格执行低保公示制度,按照政策规定的内容、形式、时限等,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基本信息,在行政村和乡镇(街道)所在地进行三榜公示。审批为低保对象家庭的成员信息、类别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应长期公示。
7.建立台账。民政局和各乡镇民政办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资料台账,全面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村(居)委会不再留存低保档案,民主评议的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由乡镇民政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总结汇报阶段(6月下旬)。各乡镇对专项整治工作核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要梳理归纳、认真研究,力求做到即知即改。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效认真填写《陇南市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统计表》。对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具体实施、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民政局汇总给市民政局、县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书面汇报材料和统计表最迟于2017年6月2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习总书记“七个一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的兜底途径。各乡镇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整治活动与“四严格两促进”专项活动、为民办实事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列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将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乡镇作为城乡低保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接收申请、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实施低保资金发放、相关资料管理等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岗双责”责任,分管领导承担分管责任,经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县民政局主要承担政策制定、工作指导、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查审批、资金筹措、协调资金发放、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责任。县民政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推进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制度衔接,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要通过主动及时做好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形成帮助贫困群众协调互补的制度合力,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农村最困难的群众能够政策性脱贫。要以农村低保工作的认定条件、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信息档案,强化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归类管理、建立台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疾病、房产、残疾等材料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及书面报告,家庭收入情况相关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报告、定期核查资料,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要加强动态管理,按照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原则,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认真落实有效期管理、定期核查、定期报告等制度,及时更新城乡低保信息系统数据。
附件:1. 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统计表
2. 农村低保认定条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