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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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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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工作,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甘肃省总体应急预案》、《陇南市总体应急预案》、《徽县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二)基本原则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原则、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体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好具备的应急能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三)应急预案体系
我县应急预案体系由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县直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县专项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制定,报县应急办审核后以政府文件下发;县直部门应急预案由县直有关单位知道;县直各乡镇应急预案参照县的有关做法制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知道下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四)职责分工
徽县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县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全县应急预案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起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五)基本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使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3.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责任与奖惩;
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9.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六)应急预案审批
1.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2.县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乡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本级预案编制小组研究、专家评审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以下编制说明材料:(1)编制背景;(2)编制原则;(3)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4)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5)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6)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县直部门应急预案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县直部门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3.审议通过的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应报市政府、市有关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县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好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七)应急预案修订
1.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2.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3.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4.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有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就够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八)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1.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2.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知道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3.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体系,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60%以上,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4.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