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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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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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2018-2020年财政收支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甘财预〔2017〕48号)精神,我院按照保障审判办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审判事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现将省法院机关及直属单位2018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徽县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部门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法院办公室(含档案室、打字室)、财务科、政工科、纪检监察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审管办、法警队。
(二)派出人民法庭
江洛人民法庭、高桥人民法庭、伏家镇人民法庭、银杏树人民法庭、永宁人民法庭、嘉陵人民法庭。
三、部门预算指标注解
(一)基本支出
2018年徽县法院基本支出预算1121.85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增加361.87万元,增长47.62%,其中:人员经费1002.65万元,公用经费119.2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相应增加等费用。
(二)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预算0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减少196.94万元,下降100%。
(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指标
1、公共安全支出906.79万元,比2017年增长5.5%。主要是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上划后考核性支出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0.2万元,比2017年增加2.9%。主要是退休人员工资上调。
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55.04万元,比2017年增加100%。主要是去年预算未分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项。
4、住房保障支出59.82万元,比2017年增加100%。主要是去年预算未分住房保障支出项。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2018年省法院机关及直属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相关表格为空表。
四、部门一般性支出财政拨款情况
(一)因公出国费0元,与2017年度预算相比增加0元,增加0%。原因是:没有因公出国计划。
(二)公务接待费2.93万元,与2017年度预算相比增加2.33万元,增长388.33%。预计公务接待25次,人数500人。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4万元,与2017年度预算相比减少0.2万元,降低0.89 %。原因是:车改后减少车辆8辆,但需要下乡、出差次数同期增加,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略有减少。
(四)培训费2.79万元,比2017年增加1.81万元。
(五)会议费0万元。
(六)机关运行费22.4万元,与2017年减少0.2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徽县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17.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48.2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53.74万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1015.04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827.11万元。其中:办公用房1990平方米,价值222.48万元。共有车辆22辆,价值338.09万元。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2018年拟采购固定资产约1417.05万元,主要包括:碎纸机1万元,保密柜2万元,笔记本电脑14万元,台式电脑30万元,沙发(含茶几)14.98万元,办公桌椅23.25万元,复印机6万元,扫描机10万元,打印机5万元,文件柜15.08万元,书柜30.78万元,更衣柜30万元,茶水柜0.8万元,会议桌5.06万元,会议椅11.34万元,车辆36万元,餐厅家具4.59万元,法警器械70万元,审判台椅39.15万元,窗帘40万元,弱电设备 676.2万元,中央空调315.42万元,餐厅设备20万元,档案设备100.57万元。
(三)部门预算绩效评价项目进展情况
2018年徽县人民法院项目预算中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重点对涉法涉诉及多元化化解案件矛盾司法救助资金、信息化运维经费、重点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办案费开展绩效评价。
(四)部门管理转移支付情况
2018年省法院机关及直属单位无部门管理转移支付支出,相关表格为空表。
六、名词解释
公共安全: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保证审判和执行等业务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医疗卫生: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为保障机构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外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直属各级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费。
特此说明。
附件 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5、财政拨款支出表
6、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8、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
9、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安排表
10、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11、部门管理转移支付表
徽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