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政府重要决策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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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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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要决策信息公开是指我县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事项的正式决定,应当将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公开:
1、涉及全县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
2、涉及全县各个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3、人事任免、提拔和任用;
4、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重大变动的。
第四条 公开的方式:
1、广播电视、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等新闻媒体;
2、www.365-777.com;
3、徽县政务公开栏;
4、书面征求意见;
5、其它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全县的而重要决策信息公开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我县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相关单位应该对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