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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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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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部门(驻县有关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上报单位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县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县政府各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指导和协调统计工作,解释统计指标(见附件4),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二)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推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三)县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分解落实统计工作任务,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数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统计情况。
四、上报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统计数据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要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件采用Excel格式。《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样表)》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参考《陇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新修正)》,网址:http://www.longnan.gov.cn/。
(二)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上报。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为空,不需要填写。
(四)各上报单位要及时制定确保统计报送工作落实的机制和办法,建立逐级签字报送责任机制,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7521801,762167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