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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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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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