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销号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第一批14个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1: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一是健全完善了市委理论中心学习组、市四大班子联席会议、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和各县区党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集中学习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法规制度,组织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区长和县区环保局长参加省上举办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班,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市、县区直单位班子,均能以理论中心组学习、常委会、常务会等不同形式,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论述,从讲政治、守规矩、顾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环境保护红线意识,在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持续健康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坚持不懈地解决“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二是坚持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把促进经济发展和实施环境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017年1月以来召开市委常委会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3次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问题编号2: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一是出台了《陇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细则(试行)》、《陇南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陇南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细化明确了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健全了市、县区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和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制度,形成责任逐级靠实、压力层层传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显著提升,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二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的原则,紧密结合各部门职责,初步构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形成了党委政府协调抓总、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人人身上有任务、个个肩上有担子的工作格局。
问题编号3: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党委、政府。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一是及时修订完善了陇南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将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履职情况纳入责任书考核范围;加大考核权重,将环境保护考核分值由原来的2分调整到5分,为所有考核指标中分值最大的指标,并且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单独纳入考核扣分项;强化指标约束,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最严格的责任体系和问责机制。二是制定了《陇南市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建立了严格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督促县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抓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制定了《陇南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健全了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三是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市整改领导小组督促国土、水务、林业、建设、环保、工信、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尽责,扎实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汛期河道采砂规范、尾矿库安全监管、自然保护区执法监管、城区污水处理厂和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煤质管控等环境问题治理工作,有效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问题编号4: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县(区)政府。
整改目标: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区内各类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对违法违规审批一律撤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分期清理退出;2017年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杜绝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问题的发生。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一是市、县区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深入学习中央两办《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和省委书记林铎、省长唐仁键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问题教训,继续深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和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专项行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和靠实了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政府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了各级自然保护区长效管理制度。同时,市、县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各自然保护区内企业及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强化了部门之间协调联络,形成了上下联动、协调互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二是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综合协调、推动落实工作,加快全市生态红线划定有关工作。三是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题行动,全面开展排查全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清理和查处自然保护区内各类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对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所有探矿采矿、水电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等生产和经营活动一律责令停止。根据摸排情况,采取“一事一策”方式落实整改。对已作出审批或行政许可的项目,该暂停的一律暂停,该撤销的一律撤销;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四是市、县区制订了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计划,并于2017年6月29日至7月9日,组织市环保、发改、国土、林业、农牧等5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全市辖区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五是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了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人口分布、矿权设立、违法事项等基础信息调查摸底工作。六是文县、两当县、徽县等县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现场检查提出的要求,已开展了自然保护区违法盗采全面清理整治行动,依法销毁了一批非法盗采设施设备,清理处置了一批非法盗采矿渣,并对已破坏的区域实施了全面生态治理修复。
问题编号9:2011年以来,为了给开发建设项目让路,先后两次调整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共将5000公顷面积调出保护区范围,占到保护区总面积的50%。
整改目标: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物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被破坏,自然保护区性质不改变。
责任单位:康县政府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一是康县政府副县长王卫平组织环保、林业、水务、旅游对保护区重点区域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集中整改,下发非法采砂整改通知书11家,查处8家,处罚6家,关停取缔采砂点5处;二是对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程序和申报材料复核,客观系统地提出复核意见和报告;三是康县政府下拔保护区管理经费50万元已经落实。
问题编号12:《甘肃省整改方案》第十二项问题: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整改目标:每年5月底前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2017年4月制定并印发《陇南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二是2017年10月初,与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进一步靠实目标和责任、明确任务和时限。三是严格执行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按时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进展调度系统上报工作,定期调度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及时交办县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的问题。每季度对各项进展滞后的工作任务,以函告、交办等方式,有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问题编号19: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整改目标: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成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完成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成立陇南市煤炭经营和质量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陇政办函〔2017〕24号)和《关于印发陇南市散煤质量管控和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7〕50号),市工信委出台了《关于督查散煤质量管控工作的通知》(陇工信发〔201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锅炉监管的通知》,市质监局出台了《关于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实施意见的函》和《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煤炭质量抽检计划的通知》,全面加强了全市煤炭质量管控工作。各县区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的散煤管控领导小组,制定了散煤管控工作方案,开展了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经调查摸底,全市共有煤炭经营企业80户(工商家注册登记的);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对煤炭经营单位进行了整治,取缔了辖区内劣质煤销售网点;已开展煤炭交易市场、储煤场的规划、建设工作,2017年9月20日,武都区一级煤炭交易中心(煤炭配送市场占地25亩,建5000平米封闭式仓储,加工钢结构厂房,配备环保设施,计划年销售25万吨优质煤)已建成并揭牌成立。截止9月19日,全市质监系统共开展煤炭质量专项监督检查11次,抽样60批次。其中市局抽检15批次、徽县抽检23批次,文县抽检6批次,康县抽检16批次,样品已送至省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问题编号26: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陇南、临夏两市州以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整改目标: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适用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维护法律权威,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持续加强并长期坚持。2017年以来,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截止2017年1-9月,全市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84件,其中查封扣押21件,限产停产29件,按日连续计罚1件,移送公安机关5件,罚款案件31件,共处以罚款268.9367万元,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问题编号31:定西、武威、平凉、天水四市2015年PM10浓度较2013年分别上升41.7%、37.8%、20.2%、17.9%,陇南、酒泉两市2016年二氧化硫浓度较2015年分别上升12%、7.1%”的问题。
整改目标:定西市、武威市、平凉市、天水市、陇南市、酒泉市完成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武都区政府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2017年以来,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能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了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通过重点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煤炭质量管控、企业稳定达标、扬尘污染防控、面源污染管控、黄标车淘汰“六张清单”任务和落实“网格化”监管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7年1月至8月,武都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二氧化硫平均值20ug/m3,同比下降25.9%;二氧化氮平均值 22ug/m3,同比下降4.3%;可吸入颗粒物平均值57ug/m3,同比上升3.6%;细颗粒物平均值29ug/m3,同比下降12.1%;优良天数216天,比上年同期减少3天,优良天数达标率93.9%。
问题编号44:2014年以来,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新建古坪沟、深沟、韩家沟等3座水电站”的问题。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违规建设的3座水电站的清理。
责任单位:文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完成情况:一是陇南市发改委、文县成立了违规电站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政府联系分管领导任组长,白水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整改工作。二是市、县分别组织联合督查组对3个电站的审批手续进行了检查。经核查,3个电站均未取得国土使用手续。目前文县国土局已依法对3个水电站进行了行政处罚,文县政府已责令3个电站全面停止建设,并且撤除了施工设施和机械。三是文县政府已责令县环保、建设、国土、林业、水务、保护区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县水电站的监督管理。白水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区内水电站项目的日常监管。
问题编号50:2010年成县改板沟铅锌尾矿库溃坝事故曾造成张庄河3公里河道淤塞,部分农田被冲毁,至今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整改目标:按照《成县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一库一策”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综合治理目标。
责任单位:成县政府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编制了《成县黄渚镇张庄沟沟道清淤工程实施方案》,先后清淤3次,共清淤5.36万立方米,投资54.99万元。对改板沟尾矿库初级坝及库内残余尾砂全部清运至石湾沟尾矿库并对石湾沟尾矿库进行了闭库,共清淤及沙石约4000立方米,投资约 99.5万元。对尾矿坝下游至成黄公路段沟道、张庄河进行彻底清淤。已完成改板沟尾矿库下游3公里区域内沟道清淤工作,改板沟共清淤3023平方米,清运沙石614立方米;已完成了张庄河河道、耕地及河道两侧清淤工作,清理河道长度为476米,拓宽河道150米工作,清淤面积约为12673平方米,清运9035立方米。已完成改板沟区域0.4公顷,张庄村沟道区域3.6公顷的覆土工程,至此改板沟尾矿库至张庄村3公里范围内水毁耕地覆土任务全面完成。
问题编号51:陇南市重金属风险隐患整治工作进展相对缓慢。
整改目标: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成县、徽县、西和县政府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一是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加快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十二五”期间,我市列入治理规划的各类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共85个。“十二五”期间完成55个治理工程;二是列入2017年完成任务的厂坝铅锌矿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张庄尾矿库废水处理系统工艺升级改造工程、新建矿井涌水和废石场淋溶液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工程已完成工程建设,进行调试试运行。其余29个因企业长期停产、落后产能淘汰及资源整合等原因无法实施。累计投资45565.21万元,其中专项资金20900万元。
问题编号52:陇星锑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要求建设完成尾矿库雨污分流工程和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环境风险隐患尚未消除。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尾矿库雨污分流工程及排污口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西和县政府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西和县委、县政府督促企业已于2017年4月25日完成了尾矿库在线监控及流量计的安装;截止5月9日已全部完成雨污分流隧道建设,并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专家验收。
问题编号53:陇南市一些企业偷排漏排问题依然存在,2016年环境保护部检查发现,宕昌县三昌矿业公司擅自排放矿洞水,造成龚家河近8公里河段锑污染。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综合治理工程。
责任单位:宕昌县政府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宕昌县委、县政府督促企业先后邀请了兰州环保科技公司、江苏威晟环保股份公司、江苏霖夕环保科技公司专家,多次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企业及时委托的西北矿冶研究院现场勘察,编制了综合治理方案。截止目前已建成了1#、2#矿洞上游溪水拦截坝工程、排水渠、矿台硬化、污水收集池等工程,恢复植被7000㎡;新建的污水处理工程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二、公示情况
以上14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在陇南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longnan.gov.cn)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陇南市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22日,共5天。
受理部门:陇南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0939-8251901
联系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行政中心C3办公楼11楼
陇南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