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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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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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初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陇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1.4 分级标准
Ⅰ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含500人)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造成国家高速路网公路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含3人)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含100人)人以上、500人以下;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抢险救人;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 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徽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国土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在县政府和县应急办领导下,统一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局、气象局、旅游局、地震局、县通讯部门、县人武部、武警徽县中队、商务局、安监局和灾害发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管理、地质灾害监测和趋势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测、分析结果和实时灾害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本乡(镇)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2职责和任务
2.2.1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抢险救灾工作,指挥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分析、预测、评估工作,判断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及其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提出已发生灾情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扩大的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制定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方案;组织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组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和全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队,开展灾害调查,提出应急治理措施。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协调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县发改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地基础设施项目及灾后重建的规划。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负责根据灾情需要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筹备、划拨救灾资金,发放应急救济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外介绍地质灾害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以及援助捐款总金额,呼吁并接受援助。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资金,保证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工作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住建局负责对灾区城建系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指导。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并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设备、药品、食品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县水务局负责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组织开展水库等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抢修损坏的水利工程,及时为灾区提供较好的生活用水水源。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县气象局负责引发地质灾害气象要素的连续监测,联合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尤其是短时强降水监测预报,并提供相关服务。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以及灾害预防。
县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
县通讯部门负责恢复被破坏的通信干线和重要通信设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县人武部、武警徽县中队等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防止发生火灾或制止火灾扩大蔓延,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统计上报应急处置,并联合气象部门及时监测预警预报。
县商务局负责灾区商品流通、饮食服务的管理;负责灾区紧缺食物和物品的调运。
县安监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地矿山、选矿企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由主要领导负责,组建与县级机构相适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3 预测预报
3.1 预防工作方针
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处置的方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群测群防的作用,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县气象局发布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展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因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承担治理费用;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l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级或3级以上时,在徽县电视台当晚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县播放。
3.3.2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没的资金的投入。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工程建没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出资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3.3.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3.4 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3.3.5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体系。
发生中型(Ⅲ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依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大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轻重等,由低到高划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4个级别,与其相对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Ⅳ级)——蓝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1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Ⅲ级)——黄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Ⅱ级)——橙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Ⅰ级)——红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数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需要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 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4.2.2速报的内容
灾害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诱发因素、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3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应急机构。
4.3.1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省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领导下,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4.3.2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4.3.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发生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4.3.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预案启动后,由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根据灾情和险情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指挥处置,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3.5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现场伤亡人员得到救治或善后处置,受灾群众基本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应急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和生活的必需品以及灾害救助所需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应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5.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5.3应急技术保障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的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范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5.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信息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徽县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5.6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5.6 预案更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 后期处置
6.1 秩序恢复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都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知青况;抢险救灾参加单位、投入人员、设备情况;救灾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灾害或救灾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或个人。
(二)县民政局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县卫生局负责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灾害评估
对拟重建的居民点要由专业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将居民点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
7 责任与奖惩
7.1 奖励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3日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徽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徽政办发〔2014〕(469)号同时废止。